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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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煤炭交易中远期交易规则XNCTC/2010-1-01
来源:西南煤炭交易中心 时间:2010-03-15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西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的现货中远期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西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中心现货中远期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场所是本中心提供的中远期电子交易系统。本规则禁止自然人及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本中心、交易商、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远期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 ,其中上午9:20-9:30为集合竞价时间。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四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为:
  1、开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收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6、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买量:买进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8、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9、卖量:卖出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0、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11、成交价: 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先入指令的价格。
  12、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3、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14、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转让或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的数量。本中心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第五条  交易双方通过本中心中远期电子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本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按本交易中心的相关公告执行。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本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双方应向本中心支付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详见本中心的相关中心公告。
  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标准。
  第六条  交易商品是本中心根据具体需求推出的供交易商交易的标准化商品。
  在中远期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是指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中心对交易商实行席位代码管理。交易商席位代码由6位数字构成,具体由本中心确定并在交易商入市时提供。
  1、交易商应向本中心书面申请交易席位,经核准后,本中心为其交易席位确定唯一的席位代码。
  2、每个交易席位由交易商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该交易席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席位代码与其席位代码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3、交易成交后,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席位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该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视为经核准使用该交易席位交易商的电子签名。
  4、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商按照以下程序参与交易:
  1、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西南煤炭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西南煤炭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等相关文件)。
  2、本中心提供给交易商有效的席位代码和初始密码,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席位代码及密码登陆后,将交易准备金存入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账户,即可输入购销指令,参与交易。
  3、交易商买进或卖出货物
  (1)合同签订时,交易商须于成交时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买方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卖方的交易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形式全额缴纳,或以注册仓单冲抵部分保证金,冲抵部分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50%,未冲抵部分以现金缴纳。注册仓单冲抵保证金的数额按照不超过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货月份合同结算价的80%计算。
  (2)进入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易商须追加履约保证金到成交金额的30%。
  (3)进入交收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交易商须追加履约保证金到成交金额的50%。
  (4)进入交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商须追加履约保证金到成交金额的100%。
  (5)、交易结束后下个交易日开市前,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本中心结算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卖方的订货价低于本中心结算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6)、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市之前,买方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支付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交注册仓单。
  (7)、如果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付足货款或提交注册仓单的,本中心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8)、交易商在申请提前交收,经本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或注册仓单。
  (9)、交易商将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本中心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交易商退还代收的货款或履约保证金。
  4、交易商卖出货物,须提交本中心注册仓单,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提交注册仓单的最后期限之前,卖方可以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及追缴程序(见本规则第八条第三款第1—5点)。卖方可将《注册仓单》交到本中心办理仓单抵顶,经本中心批准后将于第二个工作日释放其对应的履约保证金。
  5、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输入“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的资金情况进行测算,确认交易商的申报指令是否有效。当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余额不足或超量买卖时,交易系统拒绝接受其“订立”申报指令。
  6、中远期交易开盘定价时,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交易商发出的买入或卖出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开盘定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指令全部成交,低于开盘定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指令全部成交,等于开盘定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指令,根据剩余买入量和剩余卖出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剩余申报量成交;开盘定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7、开盘定价后的交易时段,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8、买卖申报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同时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已撮合成交的合同可以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9、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10、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1+增值税率)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1+增值税率) 
  第九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第十条  现货中远期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5%。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交易需要对涨跌限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达到符合强行合同转让条件的交易将遵循电子交易合同“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涨停板价格买入、跌停板价格卖出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第十二条  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规则的附件,是本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
  每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收月份订货总量超过申报基数,须向本中心进行申报。本中心对超过该订货量的交易商有权限制签订新的合同,并协商或强行代为转让其所持的合同数量直到本中心规定的订货量为止。本中心有权调整该限制量。
  第十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本中心可以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
  强行合同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中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强行合同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1、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该交易商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3、订货量不符合本中心订货量申报制度的;
  4、该交易商存在交易中心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5、其他应予强行合同转让。
  第十五条  执行强行合同转让的程序
  1、通知
  本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若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则视为向该交易商发送需要强行合同转让通知;当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执行及确认
  (1)次日开市半小时内,交易商如未及时补足货款必须自行转让,直至转让后的货款补足所欠款项。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完成转让的,本中心按照市场价格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本中心向有关交易商发送代为转让结果。
  (3)在交易商补足交易准备资金以前,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立”交易。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强行合同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转让。进入交收日无法完成的强行转让合同,交易商仍承担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结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代为转让的费用标准视同交易手续费两倍收取。
  第十七条  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盈亏,并相应增减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对未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订货盈亏,订货盈亏为负时抵扣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交易商经互相协商同意解除中远期合同时,经本中心核准后,本中心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扣划相应差价款及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中心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本中心网站、交易客户端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1、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申请本中心复核。本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2、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中心将在本中心网站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十九条  本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买方7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此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由中心指定的质检部门对该商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交易商逾期未按规定对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或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对所交收的商品没有异议。待交易双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本中心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相关文件的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开具足额足量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中心在买方交易商确认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准确无误后,与买卖双方结清余款。
  实际交收的全额货款=(交收结算价 + 价格升贴水)×合同实际交货数量
  卖方以此价格和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条  卖方在交收期间收到交易中心的通知后10日内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送达买方。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的作为滞纳金。中心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买方,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心将从卖方剩余货款中直接扣除6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并将其余货款划至卖方账户后,视为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按本细则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注册仓单》或其他存货凭证的;
  2、在规定时间内买方未能如数付足货款的;
  3、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4、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中心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中划扣20%履约保证金至守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中心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二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中心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广西西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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